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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通知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進行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互惠對等原則的基礎上,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的貨物和服務,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貨物和服務,是指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屬于合理自用范圍內的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是指為滿足日常生活、辦公需求購買的貨物和服務。工業用機器設備、金融服務以及其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貨物和服務,不屬于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
三、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申請增值稅退稅的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應符合以下要求:
1.除自來水、電、燃氣、暖氣、汽油、柴油外,購買貨物申請退稅單張發票的銷售金額(含稅價格)應當超過800元(含800元)人民幣;購買服務申請退稅單張發票的銷售金額(含稅價格)應當超過300元(含300元)人民幣。
2.使(領)館館員個人購買貨物和服務,除車輛外,每人每年申報退稅銷售金額(含稅價格)不超過12萬元人民幣。
3.非增值稅免稅貨物和服務。
四、增值稅退稅額,為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增值稅發票上未注明稅額的,為按照不含稅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稅額。
五、本通知所稱館員,是指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及行政技術人員,但是中國公民的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除外。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行政技術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人員。
六、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按照有關協定享有免稅待遇的,可參照執行上述政策。
七、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外交部另行制定。如中外雙方需就退稅問題另行制定協議的,由外交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予以明確。
八、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購買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稅實行零稅率的通知》(財稅字〔1994〕10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中國產物品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81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71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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