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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高出物業費10倍!民事主體是否可加收滯納金?
滯納金屬于行政范疇,具有懲罰性和強制性,一般發生在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物業和業主均屬民事主體,因此兩者之間不存在滯納金問題,雙方涉及的滯納金費用只可當作違約金進行相關處理。
業主欠物業費5萬多,“滯納金”竟高達55萬元,整整高出所欠物業費10倍不止。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近期,四川成都遠大林語城小區梁姓和楊姓業主很是頭疼,起因于一份催告函。四川成都遠大創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梁姓和楊姓業主的業主發了一張催告函,稱5年多欠繳物業費5萬多元,產生的“滯納金”則高達55萬余元。然這合理嗎?滯納金按多少的稅率比例收取才算合理?
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滯納金的產生是由于在生活中未按期償還相應的欠款。需要明白的是,滯納金屬于行政范疇,具有懲罰性和強制性,一般發生在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交警部門、稅務機關等追繳費用。在通信、銀行、水電氣、物業等行業,大家地位平等,只能受一般的民事法律來調整,不適用帶有行政色彩的滯納金。因而,遠大創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并沒有權利向梁姓和楊姓業主收取滯納金。物主和業主屬于民事主體,他們之間的滯納金只能被認定為是合同違約金。而遠大創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按每日1%收取的所謂“滯納金”顯然屬于無效霸王條款。
滯納金如何繳納?
滯納金屬于行政范疇,必有相關文件進行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滯納金稅率適用日加收滯納金稅款的萬分之五。 換言之,滯納金僅對納稅人納稅而言,并不涉及物業關系。
加收滯納金是對納稅人未按時繳納稅款和扣繳義務人未按時解繳稅款所實施的一種經濟上的補償性與懲罰性相結合的措施。然而并非任何情況都需加收滯納金,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加收滯納金不可采取“一刀切”和一概而論的方式,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造成納稅人少繳稅款或延期繳納稅款的原因做出正確的滯納金加方式。
成都遠大創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和梁姓、楊姓業主雙方就此事件而言,隸屬民事主體,成都遠大創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并沒有權利加收滯納金,只可索賠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