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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對再次取消的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作出說明。
據國家稅務總局官網消息,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再次取消的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作出說明。《決定》原文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已經2019年3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附件: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9年3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和減證便民決策部署,稅務總局決定再取消12項(附件所列1—12項)稅務證明事項,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有關規定,另有3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所列13—15項)已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現一并予以公布。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落實2018年底公布取消20項和本次公布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的有關要求,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并積極回應企業和人民群眾關切,進一步減少涉稅資料報送,確保納稅人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