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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誤區|餐飲費等同于業務招待費?
在企業的各項費用中,餐飲發票是最常見的。通常情況下,餐飲費在會計中都會記業務招待費中,但由于稅法上對于業務招待費有扣除限額,沒有明確餐費性質,按照慣例計入業務招待費往往造成合理損失。
企業正常運行中,餐飲招待避不開免,當然,隨之產生的餐飲發票也很常見。將餐飲費記成業務招待費,這似乎已經成為了俗成方式,但由于稅法上對于業務招待費有扣除限額,沒有明確餐費性質,按照慣例計入業務招待費往往造成合理損失。
一、業務招待費范圍
除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存在界定外,在企業會計政策和稅收政策中都沒有對業務招待費的明確界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列支管理規定>的通知》(財預字[1998]159號)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業務招待費,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執行公務或開展業務活動需要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包括:在接待地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
二、餐飲費可計入什么科目
(一)差旅費
會計規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31號)第三條規定:“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六條規定:“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稅法規定
稅法上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稅務總局納服司曾在2012年給過答疑,但與一些地方政策仍不同,因為涉及個人所得稅事宜,后期再詳解。
(二)會議費
會計規定
《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286號)規定,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稅法規定
稅法上對于會議費并沒有明確規定,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二條:“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新法下雖然無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建議按舊法下的方法操作。
(三)福利費
會計規定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一)款規定:“……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屬于福利費。”
稅法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因此,除福利費外,其他會計上餐費可計入的費用并沒有稅法上的明確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