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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成為市民出行新寵,巨額押金到底該不該依法征稅?
悟空單車和3Vbike宣布停運后,江蘇南京的町町共享單車倒閉,全體員工居然“跑路”了,用戶押金退還成問題。共享單車,作為一種互聯網時代衍生出的新的交通形式,在2016年下半年火爆全國,越來越多是市民選擇環保健康的單車出行。然共享單車的“押金”是否涉及稅務問題?到底該不該對共享單車“押金”征稅?
悟空單車和3Vbike宣布停運后,江蘇南京的町町共享單車倒閉,全體員工居然“跑路”了,用戶押金退還成問題。共享單車,作為一種互聯網時代衍生出的新的交通形式,在2016年下半年火爆全國,越來越多是市民選擇環保健康的單車出行。其商業模式及給消費者帶來的出行便利性也成為了全民熱議的話題。其中,要以共享單車的盈利模式最被關注,共享單車的“押金”是否涉及稅務問題?到底該不該對共享單車“押金”征稅?
目前,摩拜單車押金299元,ofo小黃車押金99元。根據ofo公布的數據,其用戶量已達3000萬,摩拜單車官方數據表明,其用戶量在去年底已超千萬,以此用戶量粗略估算,兩家公司僅押金存量就達到近30億元。
押金是共享單車的主要盈利模式,押金的收取形式有兩種:
第一種:運營方在用戶實際用車環節采取“即租即押、即還即退”的方式收取押金,按目前的政策這一押金是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當然,也不會存在押金征稅的情況。
第二種:運營方在用戶注冊的時候收取押金,這也是共享單車收取押金的主要形式。按單純的押金來算這一部分同樣不需要征收增值稅。
稅收法規顯示,租金征稅、押金不征稅運營方向用戶收取的資金由租金和押金兩部分組成,稅收對待是不一樣的。租金適用現代服務-經營租賃-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7%。而向用戶收取押金除特殊情形外不認定為增值稅應稅業務。押金要退還用戶,在運營方不體現為“銷售收入”,而是掛往來賬,作為負債處理。
針對共享單車的第一種收取方式,“押金”還是“押金”,沒有變質,企業所得稅以及增值稅與之都無法掛鉤。但第二種押金收取方式則有很大不同,近期有一種觀點認為:注冊用戶時收取的押金不能單純的作為押金來看,更應該作為入會費來算。若真如此,那共享單車押金的稅務問題就需重新考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因而,運營方在注冊用戶時收取的“押金”,應該按銷售無形資產確認進行申報納稅,征收6%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