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網站政策文件發布,2023年11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發布《關于社會保險費年度繳費工資申報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7號)(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明確,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對浙江省(不含寧波)社會保險費年度繳費工資申報期限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為:
一、用人單位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本單位參保職工當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的申報期為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申報期順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二、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