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經營期間,開展促銷活動時經常會涉及到銷售折扣、折扣銷售、銷售折讓等營銷手段。那么,這三者有什么區別呢?在稅務處理方面又有什么差異呢?接下來,本文來帶您對此進行具體了解!
一、銷售折扣、折扣銷售、銷售折讓的區別
1、銷售折扣
銷售折扣也稱現金折扣,是商品銷售折扣是指企業在賒銷和商業信用的情況下,為了推銷商品和及早收回銷售貨款,而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優惠。
2、折扣銷售
折扣銷售一般指商業折扣。是為了適應市場供應情況,或針對不同顧客,從貨物價目單上規定的價格中扣減的部分,一般是由于促銷發生的。
3、銷售折讓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企業將商品銷售給買方后,如買方發現商品在質量、規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賣方在價格上給予一定的減讓。
二、銷售折扣、折扣銷售、銷售折讓稅務處理的差異
其主要體現在:
1、銷售折扣(現金折扣)
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2、折扣銷售(商業折扣)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方面,商品銷售涉及折扣銷售的,應當按照扣除折扣銷售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1993〕154號)
3、銷售折讓
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在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上,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以上是對“銷售折扣、折扣銷售、銷售折讓”三者區別以及稅務處理差異介紹。如您對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對文中介紹內容進行詳細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