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企業經營期間交易往來過程中,通常都需要按規定開具發票。而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發票開具錯誤、誤填等情況,或者發生銷售折讓、銷貨退回等情形時,都需要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不過,發票作廢也需滿足一定的條件。在本文中,我們來對“發票作廢需要滿足哪些條件”進行介紹!
一般而言,不同的納稅人類型,發票作廢需要滿足的條件不同。下面我們將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角度對此進行詳細介紹、說明。
1、一般納稅人
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符合作廢條件,同時要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注意:作廢專用發票需要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及時操作按“作廢”處理,在紙質版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全聯次存留十年。
2、小規模納稅人
代開專用發票遇到有銷貨退回、銷售折讓及發票填開錯誤的情況,如果納稅人退回代開專用發票的全部聯次,且退票發生在開票當月,稅務機關可對開具的專用發票進行作廢。
在沒有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或雖已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但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情況下,是不可以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
以上是對“發票作廢需要滿足哪些條件”這一問題的具體說明、解答。如您對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對文中介紹內容進行詳細把握,從而以確保相關操作地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