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不過,一些企業在經營期間,普遍對殘保金繳納相關問題不夠了解。那么,企業繳納殘保金,主要需了解哪些問題呢?本文來對此進行說明、介紹!
一般來說,有關于企業繳納殘保金的常見問題,主要有如下這些:
1、企業在什么情況下不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具體包括這兩種情況:
(1)如果你的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就不用交殘保金;如果達不到這個標準,就要交相應的殘保金。
(2)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另外,個體戶不用交殘保金!
2、哪些因素影響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金額?
答:這些因素主要包括:
(1)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2)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平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計征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保障金。社會平均工資指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
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單位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五險一金”和公車改革補貼。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
以上工資均為稅前工資,不是扣除個人所得稅、保險和公積金后的實發數。
(3)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沒有購買社會保險的殘疾人職工不能計入所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3、企業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什么責任?
答:用人單位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稅務機關應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拒繳、少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其失信行為將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有的地區規定不得參評先進單位和文明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得參與評先選優等。
4、公司好多年一直虧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減免嗎?
答: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連續兩年虧損、破產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等原因需要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應在辦理年審時,向負責本單位年審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接到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復。用人單位申請時應提供書面申請報告、重大經濟損失的相關證明,以及本單位報告和會計年報等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申請保障金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減繳數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已進入破產程序或已辦理歇業手續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免繳保障金。
以上是對繳納殘保金需了解的問題介紹。企業如若對此存有疑問,便有必要對文中介紹內容作具體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