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對于市場中任意一個經營主體來說,其在經營期間都需要按要求進行記賬報稅。那么,對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來說,這三類容易讓人混淆的經營類型在涉稅規定方面有什么不同呢?下面本文來帶您對此進行具體了解!
一、個體工商戶
1、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此,個體工商戶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第六條規定,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2、對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稅;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
3、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具備資質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二、個人獨資企業
《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一人有限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當公司進行股東分紅,若投資方為自然人,股東取得股息、紅利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股東應就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20%。如果投資方為法人,分得的股息、紅利,屬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可以作為免稅收入處理。
以上是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涉稅規定介紹。如若經營人員對此存有疑問,便有必要對文中介紹內容作具體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