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切實減輕納稅人、繳費人(以下統稱“納稅人”)申報負擔,12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發布《關于擴大綜合申報范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決定擴大綜合申報范圍。具體事項如下:
一、綜合申報范圍
自2023年1月1日起,納稅人需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中一個或多個稅(費)種時,可選擇綜合申報。各稅(費)種納稅期限不變,綜合申報可以同時支持納稅期限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報。
下列情形暫不納入綜合申報范圍:
(一)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及環境保護稅跨區申報;
(三)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預繳申報。
二、綜合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通過天津市電子稅務局“稅費申報及繳納”模塊進行綜合申報。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實行綜合申報的公告》(2020年第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