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為緩解疫情對市場主體的影響,1月12日,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調整疫情期間口岸進、出境免稅店經營和招標期限等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和《口岸出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財關稅〔2016〕8號和財關稅〔2019〕15號,以下統稱管理辦法)中有關免稅店經營和招標期限等規定進行了調整。具體內容為:
一、按照管理辦法批準設立并已完成招標的免稅店
已按照管理辦法批準設立并已完成招標(含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核準的其他方式確定經營主體的情形,下同)的口岸進、出境免稅店,免稅品經營企業與招標人(或口岸業主,下同)可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延長免稅店招投標時確定的經營期限,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長2年。延期后的經營期限可超過10年。
免稅品經營企業與招標人的延期協議應在2022年12月31日前簽署。簽署延期協議后,應按照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備案。
二、按照管理辦法批準設立但尚未完成招標的免稅店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間,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辦法批準設立的口岸進、出境免稅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標工作,可不受批準設立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招標的時間限制,但最晚應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標。
三、未按照管理辦法批準設立的免稅店
未按照管理辦法規定批準設立的免稅店,繼續由口岸所屬地方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