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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稅務局進一步簡化小規模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
3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小規模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的公告》,對簡化小規模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事項進行了說明。
3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小規模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中對簡化小規模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事項進行了說明。具體內容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小規模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的公告
為切實減輕小規模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決定進一步簡化小規模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實行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期間改為按季申報,即季度終了后15日之內報送季度財務會計報表。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納稅人會計報表報送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1號)中第五條第二項內容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9年3月4日
擴展: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其中,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最新政策,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另外,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