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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 | 又是匯算清繳季,這5項新政您知道嗎?
匯算清繳時間又到了,不同于以前的匯算清繳,2018年,匯算清繳出臺了新的財稅政策,在各方面都有了變化,對于新的匯算清繳政策,企業需要了解什么呢?又該注意什么?
又是一年一度匯算清繳季,不知老板們做好準備完美應對了么?有幾個政策變化,小慧需要認真跟大家說一說,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
新政一: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 企業享受上述優惠須取得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賦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按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其匯算清繳年度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企業按規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條件的,其匯算清繳年度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3.《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政〔2017〕115號)
熱點答疑: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新政策如何加計扣除?
答:根據財稅〔2017〕34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前攤銷。
新政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政策延續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熱點答疑: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政策包括哪些?
答:一般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特殊優惠: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特殊政策: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新政三:增加境外所得抵免方法及層級
1、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稅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2、企業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規定計算該企業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該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持股方式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熱點答疑:“走出去”企業在境外國家享受的減免稅優惠回境內抵免時,可否視同已經繳納稅款抵扣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規定:“ 七、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新政四:高企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熱點答疑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何規定?
答: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政五:公益性捐贈支出可稅前結轉扣除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三、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四、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九條
2、財稅〔2018〕15號《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熱點答疑
某企業2017年6月發生符合限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8萬元,10月發生符合限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6萬元,合計發生符合限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14萬元,2017年利潤總額為100萬。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答:2017年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限額為100*12%=12萬元。而當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8+6=14萬元。當年可扣除限額為12萬元,則剩余的2萬元準予結轉在2019、2020、2021年依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