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加快發展,2023年8月22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三部門聯合發布《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2023年第34號)(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為:
一、將《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第一條中的“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調整為“對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
二、其他規定仍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