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網站消息,日前,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發布《關于明確個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2號)(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出租房產和出售住房向稅務機關申請代為開具發票,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體核定項目及核定征收率見附件)。核定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3號)同時廢止。
附件:個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