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是指在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或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那么,關于核定征收,我們需要了解哪些事項呢?下面本文來對此進行具體說明、介紹!
1、哪些企業不能核定征收?
(1)匯總納稅企業;
(2)上市公司;
(3)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4)會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5)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6)房地產開發企業;
(7)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2、核定征收的方法有哪些?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需要說明的是,采用上述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另外,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3、核定征收怎么進行稅務申報?
(1)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2)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3)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以上是對關于核定征收需要了解的事項說明。企業如若對此存有疑問,便有必要對文中介紹內容進行具體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