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企業來說,其在經營期間需要按規定繳納的稅種有很多,而企業所得稅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所謂“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那么,企業所得稅怎么計算?哪些成本可以稅前扣除?本文來帶您對此進行具體了解!
一般來說,有關于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哪些項目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詳細介紹如下:
1、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及其他耗費。
2、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成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3、稅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4、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所處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損毀、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5、其他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另外,需要明確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