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突然聯合發文宣布: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那么,有關于這項小規模免征增值稅政策,有哪些問題是需要您進行了解的呢?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對此進行了明確!
一、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適用3%征收率的銷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是否適用免稅政策,應根據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判斷,納稅人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適用免稅政策,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則應按照此前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享受免稅政策后,應如何開具發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據此,本公告第一條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享受免稅政策的,可以開具免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放棄免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若可以開具,應按照什么征收率開具專用發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選擇放棄免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納稅人選擇放棄免稅、對部分或者全部應稅銷售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經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應當如何處理?
答:本公告第二條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經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原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
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則應按照3%的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則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納稅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在開具紅字發票后,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五、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次免稅政策,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填寫相關免稅欄次?
答:本公告第三條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則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全部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上述月銷售額是否超過15萬元,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第一條和第二條確定。
六、2018年至2020年辦理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其轉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留抵稅額按規定計入了“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此部分進項稅額可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如何處理?
答:2018年至2020年,連續三年出臺了轉登記政策,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按規定需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用于對其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銷售折讓、退回等涉稅事項產生的應納稅額進行追溯調整。
目前,轉登記政策已執行到期,對該科目核算的相關稅額應如何處理,本公告第四條明確規定,因轉登記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額,在2022年度可分別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資產、存貨等相關科目,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此前已稅前扣除的折舊、攤銷不再調整;對無法劃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以上是對小規模免征增值稅需要了解的問題介紹。小規模納稅人如對此存有疑問,便有必要對文中介紹內容作具體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