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電商平臺頭部主播“薇婭”因偷稅、漏稅問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因而,一時間有關于“電商平臺主播應如何繳稅”這一問題備受相關從業人員及大眾關注。接下來,本文來對此進行介紹!
事實上,不同電商主播的經營模式或工作模式,其往往會導致他們之間繳稅方式的不同。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主播成立個人工作室進行直播
主播成立個人工作室,與直播平臺形成勞務合作關系,是當前明星主播普遍采用的經營模式。
個人工作室一般會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會核定征收稅款,包括:
(1)個人工作室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
(2)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
(3)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等。
提醒:個人工作室取得的直播收入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還需要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
2、與經紀公司簽約然后通過平臺直播
主播與經紀公司簽約通過平臺直播的工作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主播與平臺沒有直接關系,繳納稅款的情況與經紀公司簽署協議的形式有關:
如果簽訂的為勞動合同,那么經紀公司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主播的個人所得稅;如果簽訂的是勞務協議,那么經紀公司需要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主播的個人所得稅。
提醒: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是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預繳個人所得稅的主播,向經紀公司提供勞務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還需要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
3、作為直播平臺的員工進行直播
主播如果是直播平臺的員工,與平臺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那么,直播平臺就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主播的個人所得稅。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這種模式下,主播的工資構成一般為“底薪+提成”,提成部分也屬于受雇報酬,應與底薪一并計入工資、薪金收入,由直播平臺在支付工資時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4、以獨立身份通過平臺直播
主播如果以獨立身份在平臺上工作,其與平臺僅存在勞務合作關系。那么,直播平臺須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主播的個人所得稅。
假設某主播以個人身份進行直播,在直播間收到打賞70萬元,則應按照“勞務報酬”預繳個稅=700000*(1-20%)*40%-7000=2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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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主播需關注直播平臺在支付勞務報酬后,是否按規定及時為其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如果發現未扣繳的,應在規定期限內,自行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主播須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
以上是對“電商平臺主播應如何繳稅”這一問題的具體說明。對于對此不了解的人員來說,有必要對文中介紹內容進行詳細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