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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市委宣傳部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
6月28日,北京市財政部、北京市委宣傳部聯合發布《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京財綜〔2019〕1205號),對北京市調整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進行了公布。
據北京市財政局網站7月2日消息,按照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并結合北京市實際,經北京市政府批準,6月28日,北京市財政部、北京市委宣傳部聯合發布《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京財綜〔2019〕1205號),對北京市調整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進行了公布。具體內容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我市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試點企業屬于集體企業的,其下屬成員單位對職業教育有實際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規定抵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許抵免的投資是指試點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獨立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辦學投資和辦學經費支出,以及按照有關規定與職業院校穩定開展校企合作,對產教融合實訓基地等國家規劃布局的產教融合重大項目建設投資和基本運行費用的支出。
試點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繼續抵免。試點企業有撤回投資和轉讓股權等行為的,應補繳已經抵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建設基金和民航發展基金征收標準降低50%,具體調整內容,按照《通知》規定執行。
四、減免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
五、各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執行。對上述減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
六、收費單位應及時在收費場所及網站公示相關減免政策,接受社會監督。
七、各級財政、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規收費的部門和單位,要予以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