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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月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對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涉及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等相關稅收政策進行了說明。
據財政部官網消息,為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4月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中對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以下稱創新企業CDR)試點階段涉及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等相關稅收政策進行了說明。其具體內容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36個月,下同)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三年內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由創新企業在其境內的存托機構代扣代繳稅款,并向存托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對于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安排)的相關規定予以抵免。
二、企業所得稅政策
1.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2.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三、增值稅政策
1.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2.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3.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過程中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三年內暫免征收增值稅。
4.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四、印花稅政策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三年內,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創新企業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五、其他相關事項
1.本公告所稱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簽發并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2.本公告所稱試點開始之日,是指首只創新企業CDR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發行批文之日。